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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 【法规分类】旅游 【颁布部门】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90426 【实施日期】19990426 【正 文】 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委会公告 (第4号)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已由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9年4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委会 1999年4月26日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页码:[1] [2] [3] [4] [5] 第1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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