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落实侨务政策。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侨务工作,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负有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省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侨联)是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人民团体,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实行民主监督,协助各级政府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社会团体。 归侨、侨眷依法组织的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的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第七条 华侨要求回本省定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回本省定居的华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安置: (一)对回本省定居的华侨科技人员,凡未达到退休年龄的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