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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
      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第三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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