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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

      (四)危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出售旅游商品或者提供接待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做到质价相符。  旅游经营者不得引诱、纠缠和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治安、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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