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二)
  • 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一)
  • 国家旅游局发布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2)
  • 申办往来港澳签注有新规定
  • 国家旅游局发布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1)
  •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
  • 出入境须知和具体事宜
  •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  
    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

    页码:[1] [2] [3] [4] [5] [6] 第5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