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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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