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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  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旅游者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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