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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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