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 安徽省旅游条例
  • 杭州市旅游条例
  • 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
  •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  
    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返回目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

    页码:[1] [2] [3] [4] [5] [6] [7] 第6页、共7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