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 安徽省旅游条例
  • 杭州市旅游条例
  • 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
  •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页码:[1] [2] [3] [4] [5] [6] [7] 第3页、共7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