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旅馆业安全管理规定》 居民楼内不得开旅
  •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 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
  • 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试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
  •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内采石、开矿、挖沙、建坟、采伐、烧荒、捕猎、倾倒废弃物和兴建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建设各类经济开发区。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批。有关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应当充分论证,注意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涉外饭店项目,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同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批。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页码:[1] [2] [3] [4] [5] 第4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