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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旅游行业应当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指导旅游商品生产、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六)负责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或参与查处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七)组织、管理和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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