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旅馆业安全管理规定》 居民楼内不得开旅
  •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 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
  • 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试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
  •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旅游业,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旅游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旅游资源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观赏和游览价值,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上级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兴办旅游企业,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情况制定具体的开发办法和措施。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环境

    页码:[1] [2] [3] [4] [5] 第3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