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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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