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 禁止旅游业务中私自回扣
  •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 太原市旅游管理条例
  • 2005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口试实施方案
  • 保护旅游者的有关法律条文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试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

    页码:[1] [2] [3] [4] [5] 第1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