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 禁止旅游业务中私自回扣
  •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 太原市旅游管理条例
  • 2005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口试实施方案
  • 保护旅游者的有关法律条文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试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

    页码:[1] [2] [3] [4] [5] 第2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