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一)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二)货物涉嫌*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复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上应当注明“复验”字样。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