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 世博会交通缺口大 滨水游入配套规划
  • 禁止旅游业务中私自回扣
  •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 太原市旅游管理条例
  • 2005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口试实施方案
  • 保护旅游者的有关法律条文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试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

      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第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第七条 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第九条 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

    页码:[1] [2] [3] [4] [5] 第2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