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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 第四条 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第五条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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