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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因建设工程项目对周围环境及其中的林木、植被、水体、岩石造成破坏的,以及在工程竣工后十日内,没有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或原有功能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砍伐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和开垦土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围填水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项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违法占用或破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殡葬和筑坟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或服务性设备排放的污染物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发现不属于本机构处罚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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