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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要景点周围,除必须的环境、资源、安全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项目。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新建的工程项目,其布局、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塔、阁的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二十五米以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高度应当控制在十二米以内。 第十二条 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塞交通、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工程项目。新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应当控制在十五米以内。 第十三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报送审批之前,应当书面征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日内将意见书面回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的除外。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必须限期拆除。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原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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