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乡村民俗游等级划分标准确定 新评21个市级旅游村
  • 广州原则通过“条例” 游客购物受损旅行社先赔
  • 潮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
  • 陕西省规定了旅游经营者不得有的七种行为
  • 大连市关于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若干意见(试行)
  • 对《设立外商控股、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国内游公约 出境游指南
  • 《四川省旅游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取地表水自用的,应当予以劝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抽取地下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向水体抛掷废弃物的;放养或圈养除旅游观赏和资源保护需要外的禽畜的;攀、折、钉、拴树、竹,践踏、采摘花草的;随地丢弃烟头、焚烧垃圾、在指定地带外烧烤、焚香、生火、吸烟的;随地吐痰、便溺、随意抛弃废弃物的;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烧烤、焚香、生火、吸烟或随地丢弃烟头造成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损坏景观景物和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捕捉、捕杀或伤害鸟和其它野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杀工具,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捕捉、捕杀或伤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在湖泊、水库、山塘及其他蓄水设施内游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建(构)筑物超过控制高度的,责令限期拆除。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影响或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第7页、共10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