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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 在约定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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