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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在终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第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二)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 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第九条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定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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