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旅游者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旅行社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条件,“周末郊区二日游”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参观游览景点,住宿饭店存在无中央空调、无热水供应、地毯陈旧等问题属于一般瑕疵,没有造成合同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实现。问题出现了,当事人可以采取变更住宿地点或让旅行社适当赔偿损失等办法处理,而殷先生等26位旅游者在不具备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要承担违约责任。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