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欧洲旅游 申根国签证保险说明
  • 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
  • 出境游须与旅行社签规范合同
  • 随团旅游者有哪些权利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 我国与阿联酋签署旅游谅解备忘录
  • 新疆自治区旅游局规范出境旅游业务
  •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 不能强迫旅游者购物
  •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带物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的。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人员拒绝、阻碍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页码:[1] [2] [3] [4] [5] [6] 第6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