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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时截留的携带物,在截留期限内未能补交的;

      (三)经检疫(包括现场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卫生除害处理方法的;

      (四)入境动物超过限额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境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销毁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对截留(包括暂时截留)后经检疫合格限期领取或者限期退回的携带物,逾期不领取或者出入境人员书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不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本办法规定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未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申报携带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

      (二)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特殊物品的;

      (三)瞒报携带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物品的;

      (四)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装卸行李和物品的。

      第二十九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移运出入境的骸骨、尸体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携带废旧物品,未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处理并签发有关单证而擅自入境、出境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中截留隔离的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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