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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有关证明的,出入境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予以提供。 输入国(地区)或者出入境人员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检疫要求的,由出入境人员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并出具有关单证。 第四章 检疫放行和处理 第二十条 携带物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予以检疫放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提供相关有效单证而暂时截留的携带物,出入境人员应当在截留期限内补交相关有效单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予以检疫放行,出入境人员凭《留验/处理凭证》在暂时截留期限内领取。 第二十二条 携带物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疫后,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卫生除害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截留,并同时出具《留验/处理凭证》。 截留、隔离及检疫的费用和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合格或者卫生除害处理合格的,予以检疫放行,出入境人员凭《留验/处理凭证》在截留期限内领取。 第二十三条 携带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发现有规定病虫害的; (二)出入境的尸体、骸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来自传染病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 (四)其他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携带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销毁处理: (一)与所提交单证不符的; (二)未能提供相关有效单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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