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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四)至少完成过三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良好。 第十一条 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从业经历不少于三年; (四)至少完成过一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好。 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通过的,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复核未通过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作出撤销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决定。被撤销资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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