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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甲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获得乙级资质一年以上,且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三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四)完成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或至少完成过五个具有影响的其他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优秀。 第十条 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页码:[1] [2] [3] [4] [5] [6] 第3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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