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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Ⅰ级响应 国务院成立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处置。 4.2Ⅱ级响应 根据需要启动部际联席会议或由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3Ⅲ级响应 参照Ⅱ级响应。 4.4Ⅳ级响应 启动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5Ⅱ级和Ⅲ级响应处置程序 5.1先期处置 (1)事发后,当事人立即向事发地有关部门报警求助,并组织必要的自救。同时,迅速向我驻当地外交机构和国内组团单位报告。 (2)我驻外外交机构接到事发报告后,采取必要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并迅速将事发情况向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报告。 5.2处置措施 页码:[1] [2] [3] [4] [5] [6] [7] [8] 第4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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