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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在同中国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Page] 第二十条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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