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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管理机关
  • 第五章出境
  • 第四章旅行
  • 第三章居留
  • 第二章入境
  • 第一章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 公民怎样办理出入境手续
  • 第八章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三条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五章处罚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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