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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要求保留原护照的,可以与新护照合订使用。护照、出境入境*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换发和补发护照、出境入境*,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 二、公民持护照、*招摇撞骗的; 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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