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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的; 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的;[Page] 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的; 四、拒绝交验*的。 页码:[1] [2] [3] [4] [5] [6] [7] 第3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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