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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 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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