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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关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市,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检验并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发行。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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