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 星级饭店客房客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旅游消费官司就地审结
  • 法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旅游投诉小常识
  • 旅游保险赔偿范围及金额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第3页、共9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