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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六条 “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
      第七条 “中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业务司(电话:65234521 传真:65122096 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 邮政编码:100740)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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