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自费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护照申请审批规定
  • 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 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

    页码:[1] [2] [3] [4] [5] [6] 第5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