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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
    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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