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自费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护照申请审批规定
  • 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 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旅行社可以在社会上招聘业余导游人员。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者,持有关证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业余导游工作。
    第十条 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组成的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旅游局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发给导游证书。
    第十二条 旅行社对导游人员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思想、职业道德、法制、纪律教育;
    (二)组织导游业务培训;
    (三)负责内部考核和奖惩工作;
    (四)处理旅行者对导游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检查导游工作,被检查的导游人员不得无理拒绝。 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并携带导游证书。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工作中服务质量优异,作出重大成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行社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

    页码:[1] [2] [3] [4] [5] 第3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