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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组成的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旅游局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发给导游证书。 第十二条 旅行社对导游人员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思想、职业道德、法制、纪律教育; (二)组织导游业务培训; (三)负责内部考核和奖惩工作; (四)处理旅行者对导游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检查导游工作,被检查的导游人员不得无理拒绝。 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并携带导游证书。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工作中服务质量优异,作出重大成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行社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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