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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护旅行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为旅行者(包括旅行团,下同)组织安排旅行和游览事项,提供向导、讲解和旅途服务的人员。根据旅行者的不同要求,导游人员分别使用外国语、汉语普通话或者方言、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导游。
    第三条 导游人员分为全程陪同、地方陪同和定点陪同。
      全程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包括旅游公司,下同)委派或者聘用,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旅游的旅行者,提供全部旅程导游服务的人员。
      地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
      定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一个参观、游览点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导游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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