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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旅行社分配的导游任务,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旅行者参观、游览; (二)负责向旅行者导游、讲解,传播中国文化; (三)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安排旅行者的交通、食宿,保护旅行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等事项; (四)反映旅行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会见、座谈等活动; (五)解答旅行者的问讯,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热心为旅行者服务;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胜任导游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熟悉旅游业务,有组织接待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具备前条所列条件者,经考试合格,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担任导游工作。 第八条 分配到旅行社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者,可以担任实习导游人员,实习期满一年,经考试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导游人员。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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