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自费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护照申请审批规定
  • 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BR>第十九条 获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由国家旅游局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出借、转让、伪造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设立旅行社者,应当将其聘用的旅行社经理人员的资格证书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验。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年检时,须将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经查验通过的,由该年检机关加盖通过年检章。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在设立后的经营期间,其所聘用的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理人员,未达到《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数量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同不符合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审批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并注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理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页码:[1] [2] [3] [4] [5] [6] 第4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