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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材,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编写或指定。 第十四条 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接受培训后,参加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的统一考试。 第十五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设立考区,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时间由国家旅游局公布。 第十七条 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资格考试科目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政策与法规。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资格考试科目为:旅游经济[旅行社]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政策与法规。国家旅游局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科目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合格者,可获得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相应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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