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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二)、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三)、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四)、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五)、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二)、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三)、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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