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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 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四)、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五)、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七)、参与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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