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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参加“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联络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都有责任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上报“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

        第四条 报告单位在接到旅游景区、饭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以电传、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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