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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ight:3;margin-top:6;margin-botom:0">    第二十五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伤员的救治和其他善后工作 。

        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漂流旅游的经营者整理出事故 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经验教训 、处理结果等。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将事故处理报告核定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旅游局 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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