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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漂流旅游的经营者整理出事故 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经验教训 、处理结果等。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将事故处理报告核定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旅游局 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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